一、建设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
2、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4、施工期运行。
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试运行。
6、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谁出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就是所在的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单位编写并报送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发现问题后监理单位会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单,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作用:
1、投产准备工作情况,运行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生产人员配备情况。培训情况及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
3、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
4、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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