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2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俊超,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500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11日被羁押,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超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俊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杨俊超在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天宇市场8号一手机店内,向正在手机店内卖货的贾道平提出看手机。杨俊超拿到贾道平交给其的一部CECT牌610型手机后,乘贾道平不备,携带手机夺门而逃。店主刘立迅等人对其追赶,将杨俊超抓获。该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俊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俊超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品发还清单,证人刘立迅、贾道平、张义飞的证言,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超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俊超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杨俊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俊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11日起至2007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吴跃增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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