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应以何时为准?
国家征收土地的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这些补偿不会太低,所以某些人在国家确定征地后,补偿标准确定前在要征收的土地上搭建临时性的建筑或者栽种新的农作物,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这种做法是不会获得国家的支持的。
国家征收土地的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的这些补偿不会太低,所以某些人在国家确定征地后,补偿标准确定前在要征收的土地上搭建临时性的建筑或者栽种新的农作物,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这种做法是不会获得国家的支持的。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抢建建筑物等,对于这些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补偿费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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