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在3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决定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理由,若需要补充侦查,则通知公安机关。
若在37天内未获得批准逮捕,则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 安 机 关 如 何 执 行 不 批 准 逮 捕 ?
根据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其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是逮捕的条件之一。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采取逮捕措施。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有一定条件,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另外,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在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本文介绍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逮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九十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权力。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采取逮捕措施。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有一定条件,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另外,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在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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