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流程
时间:2023-08-11 09:35:13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察院受理立案监督流程: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5、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检察院办案流程的规定:

1、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侦查。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

1、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3、检察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4、立案监督的程序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立即撤销案件。

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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