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它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犯罪的外国人,具体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对于犯罪的中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员均不能适用驱逐出境。
但是,在适用驱逐出境刑时,是否应对不同情况的外国犯罪人加以区别?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并非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有些犯罪的外国人不宜划在被驱逐出境的对象范围内,例如在我国已经居住了一代以上的外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驱逐出境的对象应明确为“犯罪的外国人”。具体来说,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
因此,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我国有权对所有的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刑。但是,从刑罚个别化的视角来看,对于已在我国长期居住,尤其是在我国建立家庭的外国人,不宜判处驱逐出境刑。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驱逐出境适用方式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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