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教育局教育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教育局
五、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2
清远市清新区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3
捐赠协议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4
税务登记证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5
营业执照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6
机构代码证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7
法人身份证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8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9
拟举办机构地址的产权文件或说明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10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11
学历证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12
身份证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13
申办报告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14
需提交存额不少于200万元的银行基本户证明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15
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无
1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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