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患者更为有利。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该科室主任负责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纠纷接待部门。
(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要及时组织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了解情况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2、到达现场后处理:
(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
(2)必要时,现场封存病历和相关物品。如属于严重输液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将剩余输液消毒封存。必要时与输液管、针头等一同送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如属于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与输血科联系,将血袋与输血管、针头准备送检。
(3)如问题严重,现场混乱,可要求、安排医院相关部门(如保卫科)协助,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及时报告院长,必要时请报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
3、由分管院长牵头,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配合成立医疗纠纷临时调查组,对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调查。
4、及时召开讨论会。根据事件的不同,可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事件的性质,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5、成立该事件纠纷处理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科室主任任成员,当事人全程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意见,给予妥善处理。必要时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6、如进入司法处理程序时,由法律顾问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病例要争取尸检,依法处理。如取得死者亲属同意,尸检工作由医务科配合,当事人到场。
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与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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