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它不但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中要综合考虑作案人的年龄、作案手段、作案场所、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来量刑,比较复杂,在没有研究案卷的情况下,是不能给出准确量刑建议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受到犯罪分子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退还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预备犯罪怎么处理?
预备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三、职务侵占罪怎么办
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做的包括自首、检举揭发、认罪认罚、退脏取得谅解。《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一般从宽处理,但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除外。退赔被害单位,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基准刑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轻基准刑20%以下。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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