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涉及到合约纠纷的困难或者冲突时,我们有一些具体且行之有效的策略来实现问题的圆满解决,如下所述:首先,就是采取双方面对面的协商模式来寻找彼此都能够接受的共识与解决方案;其次,我们可以寻求一位拥有广泛社会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成为调停者,以此来帮助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公平且令各方满意的协议;此外,若遇到当事双方不愿意以上述两种方式解决问题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依照已签署的合伙协议中所包含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由双方共同制定并签署的书面仲裁协议中的明确规定,向事先指定好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若上述所有的协商及调解尝试均未取得预期的成果,那么最后一个可行的途径即是诉诸法律程序——即在相关的合伙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遭遇此类情况下应当进行仲裁,而且在纠纷发生后也没能得到双方一致认同的书面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向有权限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以期通过法庭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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