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337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没有除斥期。土地承包合同包括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延三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根据《民法典》第337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没有除斥期。除斥期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归于消灭的期间。而承包期是期满后还可申请延长的一种期限,不适用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 法 典 规 定 :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无 除 斥 期 , 承 包 期 可 延 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无除斥期,但承包期可以延长。这意味着,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内无限制地延长承包期,而无需征得其他方的同意。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民法典对农民权益的充分保障。通过延长承包期,农民可以更长时间地利用土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收入。同时,这也体现了民法典对农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然而,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比如,如果承包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影响生态平衡。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时,应当权衡各方面的利弊,确保承包期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无除斥期,承包期可延长,是为了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但我们也应该关注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问题,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时,充分考虑社会的各个方面。
民法典第337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无除斥期,但承包期可以延长。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体现民法典对农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比如承包期限过长可能导致的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各个方面,确保承包期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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