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迫性行为能离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可以以任何理由要求离婚,如果不能协议离婚的可以办理诉讼离婚。
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权,不因其未婚、结婚、离婚、再婚而改变;
性生活只有不违背女方的意愿在本质上才是合法的,所以婚内强迫发生关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法律上对强奸的理解是怎样的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强奸的对象须是所有妇女,不限年龄。当然女性也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即一女子教唆一男子强奸另一名妇女,则该女子和男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
2、采取的手段具有暴力性、威胁性,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令被强奸的妇女无法反抗,也反抗不了。或者采取了近乎温和的手段(迷晕、下药等),使得妇女意识不清,也是反抗不了的状态。
3、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两情相悦的性交行为不算作强奸,妇女对自己的贞操权是不可侵犯的,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人对妓女或者失足妇女持有意见,强行与她们发生关系,不理会她们的意志,觉得她们就是卖的,不顾意愿与她们发生关系,这是一种对她们的不尊重,也是一种强奸行为。
4、强奸主体须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二)既遂与未遂
(三)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罪的对象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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