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以上就是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没有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的原因。
1、出口把关不严。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对判处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在实际操作中把关不严,肆意操作甚至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将不适宜缓刑、假释的罪犯适用了缓刑、假释,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惩处,成了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为其重新犯罪创造了条件,危害社会。
2、法律文书交接不到位。法律文书交接是监外执行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由于法律文书交接不到位,造成多付与执行断档、脱节。
3、监管执行体系不完善。作为监外执行罪犯再犯主观上大多数为了对物质的追求,加之社会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社会分配不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就业、生活、脱贫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其变态思想认识了犯罪分子主导地位,因而搞好一系列社会保障,可预防和减少监外罪犯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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