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欺诈能退还全部款项吗
时间:2023-04-17 20:04:07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旅游合同存在欺诈行为的,旅客在出行前解除合同的,可能全额退款,但如果已经接受旅游的,一般是不能全额退款的,只能进行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合同解除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1.游客在旅游未完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旅行社因合同解除所受的损失。

这里的损失不能解释为原可获得而因解除未获得的报酬损失(属履行利益损失),而应当解释为“不于此时解除,旅行社即可不受该项损害”,在性质上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游客于此时解除旅游合同,为了免其身处异地陷于困境,允许其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游客到达后,应附加利息一并偿还。此点可资借鉴。

2.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前因游客不履行协助义务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游客承担。

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前因不得已的事由致其难以履行提供旅游服务义务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只依法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后因缔约时所未能预见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就各自的给付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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