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特征如下: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租赁期间只能租赁给企业。
2、承租人负责检查和验收制造商提供的租赁物,出租人不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和技术条件。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护和维护。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无权在租赁期间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当租赁物被破坏或被证明丧失使用价值时,合同的执行才能暂停,如果合同无故违约,将支付相当大的罚款。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有两种选择:留购和退租。如果要留购,购买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什么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全文6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