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并可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遗嘱生效的一般条件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其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具体如下: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就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就不能再继承遗产。
但继承人得到被继承人宽恕,事后被列入继承人的,拥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全文5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