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节是什么?
时间:2023-07-19 14:00:26 4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3、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宁夏全区放宽条件鼓励律师到偏远地区执业

记者今天从宁夏自治区司法厅获悉,今后,宁夏全区将严把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在首府银川市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放宽条件鼓励律师事务所、外省律师事务所以及新执业律师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和执业。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宁夏全区一度出现建所热。据了解,2009年宁夏全区新获准的7家律师事务所中有6家为个人设立。然而,目前宁夏全区律师事务所设置、执业律师分布很不均衡,70家律师事务所中,近50%都集中在银川,而银川的律师事务所70%集中在兴庆区,在银川市执业的律师占全区律师的70.1%。另外,随着泾源县、红寺堡开发区相继设立律师事务所,宁夏虽已结束偏远地区无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但这些地区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仍然不能满足群众就地、就近享受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要求。

此次宁夏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加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在银川市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尤其是控制兴庆区新设合伙制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在银川市辖区内不再审批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重组,重点支持发展规模律师事务所,推动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宁夏全区律师事务所、外省律师事务所以及新执业律师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盐池县等县、区(以下简称放宽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和执业。宁夏自治区律师协会将对放宽地区加大行业协会扶持力度:在放宽地区新申请设立个人所、合伙所,设立资金分别放宽在8万元、20万元以上;申请到放宽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期需满1年的条件,但应当在其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年以上方可到非放宽地区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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