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子公司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1)公司治理不健全,或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2)在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交叉持股;
(4)固有资金运用管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或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下设或参股其他机构;
(5)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6)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7)从事损害投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8)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
2、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处罚
基金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子公司;
(2)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3)违反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严格履行对子公司的管控职责;
(4)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5)在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6)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违反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子公司兼职、领薪或参股;
(7)未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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