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状况中,当涉及到凶杀与斗殴等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径时,负责调查处理此类事件的司法机关会在限期内,即不超过二十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被逮捕人员的家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规定,一旦针对某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执法部门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行动后,除却确实存在无法联络上被捕亲属这种意外的极端情形之外,他们应当在尽快的时间内,亦即审结逮捕手续后的20个小时内,完成书面证据——《逮捕通知书》的编制工作,并将此份文件准确无误地发放至被捕人员的直接亲属手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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