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准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及其拥有或管理的财产;
(2)车上其他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以任何理由对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没收、扣押、政府征用;
(2)被保险人不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不允许的驾驶人;
(4)在商业维修场所进行比赛、测试和维修时;
(5)车辆所载货物的坠落、泄漏和腐蚀;(六)被保险车辆牵引其他未投保车辆(含拖车)或者被其他未投保车辆牵引的;(七)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被毒品麻醉的;(八)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驾驶证或有效的合格驾驶证;
2。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许可车型的车辆;
3。持学习驾照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指导,也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学习驾驶;
4。实习期间驾驶大型客车、有轨电车、起重机和拖车车辆时,没有正式的驾驶员并排坐着监督指导;
5。实习期间驾驶警车、消防车、工程救援车、救护车、危险品运输车;
6。无驾驶证或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驾驶的;
7。使用各种特种机械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人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为无有效驾驶证的。(九)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逃逸;(十)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十一)未按照书面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十二)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车辆不具备下列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驾驶证、号牌,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本单位人员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1)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酒后驾驶;
(2)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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