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是如何构成的?
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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