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关于因共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原则是什么
共同债权,多数人之债的一种。数个债权人必须共同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虽可单独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必须共同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债权。共同债权除因当事人特约发生外,往往基于当事人间存在共同关系而发生,如共有等。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夫妻关系中因共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原则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负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出面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负的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负债务是由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3、所负债务是因尽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如赡养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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