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有哪些
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另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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