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跌倒摔出十万赔偿
家住东北塘镇的卞老太一大早去当地某超市买菜,没成想在超市里跌倒导致骨折住院。在与超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锡山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万余元。
连场争锋难辨谁对谁错
庭审过程中,卞老太坚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用手推车撞到自己,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切责任;超市则认为卞老太是自己不小心跌倒,并不是工作人员推撞所致,超市已经尽到了足够的保障义务。由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法官先后组织了多次法庭调查,但是双方前后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充分支持自己的观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多番调解终得双方满意
主审法官办案时敏锐地意识到,此案涉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在这方面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并且此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充分,如果直接判决既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也无法兼顾当事人的利益。鉴于此,法官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做卞老太子女、弟弟、侄子等亲属的工作,通过他们再去说服卞老太;另一方面通过超市所在地的村委组织、超市所租赁房屋的所有人等与超市关系密切的机构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最终在十余次调解之后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超市一次性向卞老太支付4.5万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法官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由于存在合理限度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审判中无法直接适用该法律条文,并且实践中相关证据的采集也超过了消费者的能力范围,因此,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留相关消费单据、损害发生时及时寻求现场证人的帮助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超市则应以提高安保质量、安装监控录像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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