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主张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离婚之决定时,这便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然而如若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对方对此持有异议且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且在法律层面无法证明夫妻间的感情存在实质性的破裂,那么此时,法院通常不会做出离婚的判罚。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当面对没有法律规定的离婚情节的离婚诉讼时,如果对方坚决表示拒绝离婚,那么法官很有可能以此为由,拒绝对该案件进行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对方常会强调夫妻之间仍存有的感情,以及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期望,但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机会,希望双方都能更加重视和珍视夫妻间的情感联系,努力维护婚姻关系。
因此,法官通常会以判决驳回原告的申请来结束诉讼程序。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首次提出诉讼请求就完全没有离婚的可能性。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首次提出诉讼时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双方已经达到了“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法院则极有可能作出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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