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与赠与合同的区别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具有既判力、拘束力、执行力。
既判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一经宣判和送达,就发生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调解确定的义务,受其拘束。
执行力是指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
(一)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二)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三)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的情形: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二)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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