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实际上,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应当依据当事人在主观方面表现出的长久共同生活的意愿,以及在客观方面所展现出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进行详细登记、未领取到合格有效的结婚证书就已经以夫妻之名展开共同生活这样一种事实特征。
若存在有子女的情况,但是并不符合上述所有要件要求的话,那么便不能算作是事实婚姻;反之,如果同时具备了所有要件要求,那么毋庸置疑就是事实婚姻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