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辖区内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材料
所在村庄规划文本、规划总平面图等
若涉及涉及文物、环保、水利等内容的,需提供所涉及的文物、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按1:1000绘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受理地点窗口办理的,按规定取号或直接办理。
2)申请。申请人备齐资料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3)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并核实资料,对需要补正或补齐材料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出具《江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受理通知书》;窗口将申请材料流转到对应的分局或主办科室。
4)审查。部门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建设用市政设计条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93-94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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