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典项下对于“帮信”罪名的设定中,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衡量的要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信息网络犯罪给予帮助的行为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必须达到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其次,若存在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总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购买、出售或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和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多于5张(个)等情况之一时,均可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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