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北京广言律师事务所坐在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原告席上,这次出庭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委托人告上了法庭。
2005年5月18日,北京龙德公司作为甲方与广言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北京三建欠款纠纷一案委托广言所律师出庭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刘广岭、董凯律师为甲方一审代理人;乙方律师刘广岭、董凯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为乙方为甲方索回租赁费总额的10%、索回违约金总额的20%,但甲方不能放弃违约金;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庭外和解及撤销诉);该案的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等。
签约后,广言所指派两位律师进行了龙德公司与北京三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2005年11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民初字第69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三建偿付龙德公司租赁费611547.67元及违约金183464.30元。该判决生效后,广言所协助龙德公司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德公司至2006年12月12日已经拿到该案全部执行款项。龙德公司在支付3万元律师代理费后,未按照约定给付广言所剩余律师代理费67847.62元。
被告龙德公司辩称:对应付广言所的律师代理费总额及已付费用无异议,但广言所没有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即2006年6月6日前协助我公司将款项追回。故现判决内容虽已执行,但与广言所无关。故广言所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广言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认为:龙德公司与广言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广言所指派律师作为龙德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龙德公司与北京三建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工作,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被告应该按约定支付代理费。
全文8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