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的法律形态
时间:2023-03-31 21:30:10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6)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利用他人无意识的举动的情形;

7)利用不犯罪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8)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人的行为虽有故意,但欠缺属于法定构成要件的身份;

9)利用有身份而无故意的工具。即利用人因欠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特别身份,而导致无法亲自实施的行为,而利用有此身份的人来实施的情形。

一、间接正犯的工具和胁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行为并不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关于写胁从犯,如果完全失去意志自由,那么这个被胁迫的,就不是胁从犯,

胁从犯可以定罪的基础就是他还没有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对于他减轻和免除的基础在于他受到了胁迫,不是完全自愿,主观恶性较小。

二、胁从犯的法律定义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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