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对涉及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隐匿、故意销毁的;
2、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般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有:
1、自然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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