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不同:辩护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而代理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刑事辩护人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而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辩护人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而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一、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一般构成条件有哪些
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构成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为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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