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来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辩护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会见规定,例如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使用通讯设备与外界取得联系,以免发生犯罪嫌疑人与在外人员通风报信、串供等法律风险;不得使用手机、照相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影响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和监管秩序;不能携带食物给犯罪嫌疑人食用,也不能提供香烟给犯罪嫌疑人;不能为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很有可能与涉案财物、证据有关而触犯法律风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还要谨慎对待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之间的联系,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等;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能够转达的信息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对于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辩护律师要明确告诉其不能转告,若犯罪嫌疑人一再坚持,辩护律师予以明确拒绝。
第二,辩护律师应当对侦查阶段的案件事实做到保密。由于侦查阶段涉及的案件事实属于国家秘密,律师即便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也应当做好保守国家秘密的准备。若律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那么极有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办理走向发生变化,也会造成律师自身涉嫌刑事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辩护律师应当制作会见笔录,确保会见过程的合法性。辩护律师一定要对会见过程做好会见笔录。在会见完毕时,必须要犯罪嫌疑人对会见笔录进行签名确认,以确保整个会见过程的完整性。
除了制作会见笔录之外,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尊重案件事实,应当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法律意见,不能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尤其是,在会见之后,辩护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提供任何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同时,律师一定要明确在这一阶段律师的工作重点在于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及有关法律知识,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而非立刻不加判断地提出不成熟的法律辩护意见。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获悉具体案卷材料,所以律师必须时刻保持理性判断,与犯罪嫌疑人交涉时千万不要过分地涉及具体案情,避免犯罪嫌疑人出现串供或者翻供的不利情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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