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缺陷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20:23:04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1)股东出资不是股东资格的前提。笔者认为,这种股东资格必须来源于出资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这种观点不适用于股东资格的情况。因为,在连续收购的情况下(如继承、赠与、转让),不存在继承人向公司出资的情况。其次,甚至从最初收购公司的股东资格。关于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则是不建立出资与股东资格的一一对应关系。正如出资不一定导致股东资格一样,股东资格也不一定取决于出资。(2)分期出资的立法为瑕疵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提供了可能。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下,要求股东向公司出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从而尽可能维护交易安全。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企业资本对交易安全的维护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严格坚持“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则也会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一些公司法学家主张应弱化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例如,韩国著名公司法学家李松教授在谈到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东权利时指出,股份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东,与其说是因为出资,不如说是因为获得了资本单位的股份。收购股份是成为股东的前提。这也不例外。与此不同的任何其他协议均无效。2005年,我国《公司法》没有建立折衷主义的法定资本制度,而是借鉴法国立法,部分实施了更倾向于法定资本制度的“分期付款制度”。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发起人或者发起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由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具有投资公司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按照“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观点,股东在未缴足出资前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瑕疵投资者只要取得公司股份,也可以取得股东资格。首先,确认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为瑕疵股东承担外部责任提供了理论上的实质性法律依据。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否定理论的理论困境是,既然股东资格被否定了,为什么被否定股东资格的所谓“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以出资瑕疵为由否定股东资格,所谓出资瑕疵的“股东”不能对外承担责任,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显而易见的,但对公司债权人不利。股东资格否认理论存在逻辑矛盾。事实上,股东资格的确认不仅意味着被确认人简单地享有股东的权利,还意味着他需要承担股东对公司及其外部债权人的义务。如果不确认无瑕疵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就意味着放纵虚假投资者,使其摆脱义务的桎梏。其次,在实践中确认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也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在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股东瑕疵出资。如果仅仅以出资瑕疵为由否定股东资格,大量公司可能无法有效合法地生存,这与《公司法》所倡导的经营维持原则不符。因此,我们认为,在公司有效存续期间,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仍应保持,而不是简单地否定。基于此,股东资格瑕疵对其他股东极为不公平。各公司在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资质缺陷后,应及时调查解决问题,使公司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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