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注:根据《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第十四条规定,父母亲违反计生政策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注:本条中的“身边”,是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区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补充:国家没有办理统一的出生证时,可以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90年代后出生的必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要补办;)
④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常住户口非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有效证件。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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