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2.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3.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4.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
一、捐赠票据使用范围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公开捐赠的捐赠人是否有穷困抗辩权
公开捐赠的捐赠人有穷困抗辩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因此,公开捐赠的捐赠人有穷困抗辩权。但应先履行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等程序后,才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三、慈善捐助的扣税规定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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