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使用枪械的举动究竟该如何归类为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这必须要视具体状况而定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如果该行为是以攻击正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的警察为目的,并且在主观意识上存在着蓄意为之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存在着合理的解释和理由,例如当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情况紧急,对当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此时当事人出于自我防卫的考虑而使用枪械,那么这样的行为便不能被视为袭击警察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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