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但应充分考虑实际投资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实际出资的人将拥有最终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出资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入股东名册,载入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其他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即默许隐名股东持有股权,那么应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公司始终承认作为实际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权利。这是许多隐名股东确认其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不要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对于隐名股东,只要他们实际出资,就可以要求公司确认股权。只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股东同意和协助下,即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股东
(1)隐名股东与显股东之间有协议。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双方之间的隐名投资关系不予确认,但将被视为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部分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由明显的股东全权负责,有些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由于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有权知道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中国法律法规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的股东身份没有限制。例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一些人采取匿名投资的形式参与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法院将不予承认。隐名股东和显性股东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虽然隐名股东的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隐名股东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实际出资人未在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其股东资格不被认可,导致诉讼败诉。当存在风险时,隐名股东将丧失对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权,只能按照与名义股东的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隐名股东在与名义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利益:(1)保证实际投资者作为实际投资者享有股东的权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即隐名股东和表见股东,而不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协议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对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在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时,要注意:
A。在合同中应明确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后享有的股东权益,包括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出资额、利润如何分配等。,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协议应明确名义股东的义务。未经隐名股东书面同意,名义股东不得将公司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为保障隐名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股东权利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必须经隐名股东批准,而显性股东必须根据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从而有效保护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确保在法律风险发生后,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采取法律措施,防止上市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义股权,具有相应的契约基础我国法律所采用的公示原则和善意第三人原则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为防止上市股东利用股东身份对善意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利,损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采取公示原则和善意第三人原则,隐名股东除应当与明显股东签订隐名投资协议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以保证其股东利益不受侵害。此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明显股东名下的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拥有该股权的所有权。作为实际投资者,显性股东不仅可以按照隐名投资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收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其他投票赞成转让的股东承担侵权责任,从而使实际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实际投资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方便将投资事实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因此可以通过信托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此外,在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时,显性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质押给隐名股东。这样就保证了股东不能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转让股权。即使因法院强制执行或继承、分割等原因需要出售股份,隐名股东也可以作为质权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取得优先权,如果需要以隐名出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应尽量考虑细节,严格控制,有效完善隐名出资协议,提高股东大会的参与程度,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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