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几场大雨之后,天花板有漏雨现象,她找到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王女士与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产生了争议。
王女士认为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开发商愿意赔偿王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经同意为王女士调换房屋,和王女士之间没有纠纷。物业公司认为房屋在开发商保修期内,自己尽到了责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无法接受王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
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在本案中,开发商与王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王女士负有债务;王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她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王女士开始主张抵消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王女士负债,而王女士却对物业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了王女士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王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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