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和制作活动。
一、音像出版单位
(一)设立条件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二)申办流程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二、音像制作单位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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