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的保证金吗
不一定可以扣划。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二、贷款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是什么性质的
贷款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要构成质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二是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三是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即贷款保证金账户必须是银行为出质人的金钱质押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被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该账户由银行实际控制,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只能作为担保项下的支付,非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的其它资金不能进出该账户,出质人无法自由支配该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质押的资金应当实际转移到保证金账户内,由银行实际控制和监管。
三、贷款保证金能否冻结
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银行余额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冻结、扣划。但是具体到本案该公司银行账户类别已明确为保证贷款保证金,该银行对该笔款项具有优先权(共有权),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抵押。
依照《执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据此该银行只有在贷款人不清偿贷款时享有优先权,故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该贷款保证金账户可以予以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n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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