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一、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1、竞合的性质不同。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法条竞合犯是法律条文的竞合。2、存在的关系不同。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的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3、最终的适用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最终择一重罪来处罚;法条竞合所涉及的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所以数个法条中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二、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包括什么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包括:(一)必须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主观具有多个犯罪目的的不构成牵连犯;(二)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的条件
牵连犯的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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