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收养名词解释
无效收养名词解释即无效收养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收养如何处理?
无效收养的处理如下:
1.收养登记的撤消
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
(1)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2)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注意,因养父母虐待养子女而解除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全文6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