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组织各类活动的责任人应负起相关的侵权责任。
然而,对于主动参与带有一定风险性质的文体项目的人员而言,此项责任可以豁免。
当这些主动参与带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的人员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侵害时,他们可不被允许索求该名对其造成损害的参与者对此原因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然而,若该名对其造成损害的参与者在本次事件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那么上述豁免条款将不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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