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自愿构成强奸罪吗
若有人明知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幼女生不愿意,都必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强奸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不视为犯罪处理。
对于不满十二岁的受害者,实施了如奸淫之类的性侵犯行为,应认定此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未成年少女,这会导致他构成犯罪。
同时,如果已经年满十二岁但是不满十四岁的受害者,从他们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行举止、穿着打扮、日常作息习惯等方面进行评析,有可能判断出她们是未成年人,而且是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了性侵行为,那么也应该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未成年少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案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吗
该情形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既遂。
基于共同犯罪领域中的“一人既遂即全体既遂”这一基本原则,在所有共同参与者中仅有一人的犯罪行径成功实施的情况下,所有共同参与者的犯罪行为皆应算作已经构成犯罪既遂。
即便某些行为人的强奸意图未能完全实现,也并不因此而否定犯罪既遂的确立。
假如所有共同参与者均无法完成强奸行为,那么应当判定所有诸如此类的行为人均构成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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