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中企业名称更改问题通知如下:财税字(1998)119号文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中“**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应为“**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更名后的**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按照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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