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出资协议的签订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没有这一术语。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以他人名义登记为公司股东,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之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一般约定,隐名股东以协议方式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名义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本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二是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和种类(一)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一)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二)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实际认购公司股份,而明显的股东不认购公司股份或者不认购公司全部股份。即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为明显股东。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实际投资者未在公司章程中登记为股东,现行法律法规对隐名股东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投资者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故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此处不包括借他人名义出资以逃避法律规定的情形),从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隐名股东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与“记名投资,实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不是贷款。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担投资风险,不享有借款的固定收益。隐名股东的类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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