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家庭需要特别关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成员,包括父母和配偶以及子女和兄弟姐妹。这些成员可能需要政府的援助和特殊支持,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了解这些群体的需求并且尽力提供帮助是军属家庭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1.父母(监护人)和配偶如果无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则需要特别关注;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也需要特别照顾;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同样需要给予特殊关注。
兄弟姐妹抚恤金标准
兄弟姐妹抚恤金标准是针对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助、扶危济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兄弟姐妹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在实际操作中,兄弟姐妹抚恤金标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定额抚恤金,即按照固定金额给予补贴;另一种是定比抚恤金,即按照兄弟姐妹收入的比值给予补贴。
定额抚恤金主要适用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其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而定比抚恤金主要适用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生活较宽裕的兄弟姐妹,其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兄弟姐妹,可以申请家庭生活困难的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总之,兄弟姐妹抚恤金标准是国家为保障兄弟姐妹之间的互助和扶危济困而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确保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兄弟姐妹抚恤金标准是保障兄弟姐妹之间互助和扶危济困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确保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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