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表述
时间:2023-05-07 08:35:08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货币支付的,(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执行的方法和时间;(四)申请的方式和期限(五)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八条催告通知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受理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一)代他人履行,又称代他人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行为规定的可替代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第三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并向债务人收取必要费用的

代理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表自己履行的行为义务。代表对方履行的义务必须能够达到与对方亲自履行的义务相同的目的。债务人应承担必要的费用(二)执行罚款执行罚款是一种间接的执行手段。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绝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实施制裁的法律制度,(三)直接胁迫,是指被执行人可以依法直接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胁迫,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实现义务的执行方式当强制执行的目的不能通过替代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处罚等间接手段实现,或者不能采用间接手段时,作为义务的履行,直接胁迫是一种强有力的胁迫方式,因此,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适用必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提醒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在互联网上寻求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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